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孔子修《春秋》的一个铁证
来源:光明日报 | 2012-11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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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孔子虽然基本不改《春秋》,但小的改动还是有的。今本《春秋》不显鲁君之弑,即是孔子修改《春秋》的一个铁证。原本《春秋》对鲁君之弑不可能全讳:隐公之不讳无庸置疑,子视及闵公讳的可能性也几乎没有,只有子恶之弑可能是讳了的。今本《春秋》对四君全讳,系孔子所为。孔子隐去鲁君之弑,一是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,二也符合孔子本人的处世之道:既不同流于社会,也不自绝于社会,而是立足社会,以礼周旋。


  一、一桩历史公案

 

  孔子修《春秋》,是史学一大公案。

 

  否定孔修《春秋》者之理由很充分。旧称孔子“为《春秋》,笔则笔,削则削,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”,似孔子曾以己之褒贬标准对《春秋》原文作过一番更动。然而今本《春秋》体例既不统一,褒贬也很随意,错记、漏记也未得到补正,仍是太史原初的样子,很难相信这就是儒家所津津乐道的经过孔子笔削过的《春秋》。而且人们至今也找不到任何过硬的证据可以证明《春秋》中之某一条确实出自孔子手笔。唯一的疑点是襄公十四年之“卫侯出奔齐”,据《左传》,当时“诸侯之策”记作“孙林父、宁殖出其君”,似乎可作为孔子改《春秋》的证据。然而据我考证,“卫侯出奔齐”仍是《春秋》原文,并非出自孔子手笔。


  肯定孔修《春秋》者的见解也很有道理。孔子修《春秋》,不仅儒家这么说,《史记》也这么记,就连与儒家对立之学派(如庄子)也认可,难道都是空穴来风?今本《春秋》并不等同于原藏于太史氏之《鲁春秋》,它是从《鲁春秋》中截取下来,并加以某种修订,而成为儒家经典的。至于《鲁春秋》,则由于秘不传世,和其他各国《春秋》的命运一样,随着其国的灭亡而灭亡,至少未能躲过秦火。

 

  大凡历史公案,鲜有一方全对,另一方全错的,孔子修《春秋》也不例外。

 

  如果说孔子修《春秋》,指的是孔子以自己的“春秋笔法”对《春秋》原文作了更动,使之更合己意,那么,这不是事实。但若说今本《春秋》与孔子毫不相干,孔子不曾对《春秋》作过任何变动,充其量不过把《春秋》抄录下来作为学生的教本,那也同样不是事实。

 

  孔子虽然基本不改《春秋》,但也并非一点改动也没有;小的改动还是有的。譬如:今本《春秋》不显鲁君之弑,即是孔子修改《春秋》的一个明证。

 

  二、原《春秋》不可能全讳鲁君之弑

 

  春秋(至获麟)之时弑君凡37例,其中《春秋》书弑者27例,实弑而讳者7例,不见于《春秋》者3例。

 

  书弑者27例为:

 

  隐四年:(二月)戊申,卫州吁弑其君完。

 

  桓二年:春王正月戊申,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。

 

  庄八年:冬十有一月癸未,齐无知弑其君诸儿。

 

  庄十二年:秋八月甲午,宋万弑其君捷及其大夫仇牧。

 

  僖九年:冬,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。(奚齐未愈年,故称“子”。)


  僖十年:(春王正月)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。


  僖三十年:秋,卫杀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。(公子瑕已立近两年,当书弑君。)


  文元年:冬十月丁未,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。


  文十四年:(九月)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。


  文十六年:冬十有一月,宋人弑其君杵臼。


  文十八年:夏五月戊戌,齐人弑其君商人。


  文十八年:(冬)莒弑其君庶其。


  宣二年:秋九月乙丑,晋赵盾弑其君夷皋。


  宣四年:夏六月乙酉,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。


  宣十年:(五月)癸巳,陈夏征舒弑其君平国。


  成十八年:(春王正月)庚申,晋弑其君州蒲。


  襄二十五年:夏五月乙亥,齐崔杼弑其君光。


  襄二十六年:春王二月辛卯,卫宁喜弑其君剽。


  襄二十九年:(夏五月)阍弑吴子馀祭。


  襄三十年:夏四月,蔡世子般弑其君固。


  襄三十一年:十有一月,莒人弑其君密州。


  昭十三年:夏四月,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,弑其君虔于乾溪。


  昭十九年:夏五月戊辰,许世子止弑其君买。(据《传》,买并无弑君之意,因进药而误致君死。但君确死于买手,也不能说《经》记有误。)


  昭二十七年:夏四月,吴弑其君僚。


  定十三年:(冬)薛弑其君比。


  哀四年:春王二月庚戌,盗杀蔡侯申。


  哀六年:(秋)齐陈乞弑其君荼。
另外,左氏《经》哀14年尚有“齐人弑其君壬于舒州”,因在获麟之后,不属于孔修《春秋》,不计。


  讳弑者7例:


  隐十一年:冬十有一月壬辰,公薨。


  庄三十二年:冬十月己未,子般卒。(子般即位两个月。)


  闵二年:秋八月辛丑,公薨。


  文十八年:冬十月,子卒。(子恶即位八个月。)


  襄七年:十有二月,……郑伯髡顽如会,未见诸侯,丙戌,卒于鄵。


  昭元年:冬十有一月乙酉,楚子麇卒。


  哀十年:三月戊戌,齐侯阳生卒。


  在见于《春秋》的34例中,书弑者占79.4;讳而不书者占20.6%。若不记鲁国,则书弑者占90%,讳者仅占10%。


  依周礼,凡弑君,均须秉笔直书,不得隐讳。“在齐太史简,在晋董狐笔”,历来为人称道。虽也有极少数讳而不书者,终不是主流。鲁国为周公之后,“犹秉周礼”,而今本《春秋》四君之弑全部讳而不书,若说《春秋》原本如此,恐怕说不过去。而我们就这四次弑君案例作具体分析,也可看出原《春秋》对鲁君之弑至少不可能全讳。


  先看隐公被弑。《左传》是这样记载的:


  羽父请杀桓公,将以求大宰。公曰:“为其少故也,吾将授之矣。使营菟裘,吾将老焉。”羽父惧,反谗公于桓公,而请弑之。公之为公子也,与郑人战于狐壤,止焉。郑人囚诸尹氏。赂尹氏,而祷于其主钟巫。遂与尹氏归,而立其主。十一月,公祭钟巫,齐于社圃,馆于寪氏。壬辰,羽父使贼弑公于寪氏。立桓公,而讨寪氏,有死者。不书葬,不成丧也。(隐公十一年)


  隐公、桓公都是惠公的儿子,隐公是长子,而太子却是桓公。惠公去世时,太子年幼,而鲁国与当时的强国齐、宋、郑等关系紧张,特别是与宋国正处于战争状态。为应付这种复杂局面,由隐公继位,以俟桓公长大后再让位给他。十一年后,便出现了上面一幕:公子翚(羽父)先挑唆隐公杀弟弟,遭到拒绝;又反过来与桓公勾结,谋杀了隐公。


  依周礼,此事当书“公子翚弑其君×”,而今本《春秋》却书作“公薨”,似为正常死亡。这肯定不是《春秋》原文,理由如下:


  1.当时刚进入春秋时期,尚无弑君讳书之先例。若不计鲁,《春秋》弑君而讳书者首见于襄公七年,已是春秋后期了。


  2.隐公既谥曰“隐”,说明继位者也承认他死得不明不白。


  3.更为重要的是,桓公即位后“讨寪氏,有死者”,说明当时也是当作谋杀案件处理的,只不过拿无辜者作了替罪羊而已。


  既然如此,鲁太史当时又怎么可能书“薨”而不书“弑”呢?


  再看子般被杀史实:


  初,公筑台,临党氏,见孟任,从之。閟。而以夫人言,许之,割臂盟公。生子般焉。雩,讲于梁氏,女公子观之。圉人荦自墙外与之戏。子般怒,使鞭之。公曰:“不如杀之,是不可鞭。荦有力焉,能投盖于稷门。”


  公疾,问后于叔牙。对曰:“庆父材。”问于季友,对曰:“臣以死奉般。”公曰:“向者牙曰‘庆父材’。”成季使以君命命僖叔,待于鍼巫氏,使鍼季酖之,曰:“饮此,则有后于鲁国;不然,死且无后。”饮之,归,及逵泉而卒。立叔孙氏。


  八月癸亥,公薨于路寝。子般即位,次于党氏。冬十月己未,共仲使圉人荦贼子般于党氏。成季奔陈。立闵公。


  (闵公)元年春,不书即位,乱故也。…… 夏六月,葬庄公。乱故,是以缓。…… 冬,齐仲孙湫来省难。(庄公三十二年、闵公元年)


  子般是庄公长子,夫人孟任所生。


  庄公兄弟四人,另外三人为庶兄庆父与两个弟弟叔牙、季友。


  庄公死时44岁。在他病重临死之际,围绕着继位问题分成了两派:与庄公同母的季友主张立子般,这符合庄公的意愿;异母的叔牙主张立庆父,这是庆父唆使的,不合周礼。为保证子般顺利继位,季友在庄公支持下处死叔牙。但庄公死后,庆父仍然谋杀了子般,而立了庄公的另一个儿子闵公。


  庆父杀害子般,引起政局极度动荡:季友不顺而奔陈,闵公的即位典礼未能进行,庄公死后十个月始葬。连霸主齐桓公也惊动了,派仲孙湫来“省难”。仲孙湫回国后告诉齐桓公:“不去庆父,鲁难未已。”建议齐桓公“务宁鲁难而亲之。”


  按惯例,有告难,才会有“省难”。齐既“省难”,明鲁已告难;既已告难,太史岂有书“卒”之理?


  闵公之弑是子般被杀之继续,《左传》是这样记载的:


  初,公傅夺卜齮田,公不禁。秋八月辛丑,共仲使卜齮贼公于武闱。成季以僖公适邾。共仲奔莒,乃入,立之。以赂求共仲于莒,莒人归之。及密,使公子鱼请,不许。哭而往。共仲曰:“奚斯之声也。”乃缢。


  闵公,哀姜之娣叔姜之子,故齐人立之。共仲通于哀姜,哀姜欲立之。闵公之死也,哀姜与知之,故孙于邾。齐人取而杀之于夷,以其尸归。(闵公二年)


  庆父立闵公,只是一个过渡,他是要自己作国君。闵公在位仅一年多,又被庆父杀害了。但庆父连弑二君,遭到国内外反对,不能立足,仓皇出逃。季友立僖公,并处死庆父;与庆父狼狈为奸的庄公夫人哀姜也被齐桓公杀死。


  这一次,庆父未能控制局势,太史也就更不必站在他一边为他曲笔回护了。
关于子恶之死,《左传》是这样记载的:


  文公二妃敬嬴,生宣公。敬嬴嬖而私事襄仲。宣公长,而属诸襄仲。襄仲欲立之,叔仲不可。仲见于齐侯而请之。齐侯新立,而欲亲鲁,许之。冬十月,仲杀恶及视,而立宣公。书曰“子卒”,讳之也。


  仲以君命召惠伯,其宰公冉务人止之,曰:“入必死。”叔仲曰:“死君命可也。”公冉务人曰:“若君命,可死;非君命,何听?”弗听,乃入,杀而埋之马矢之中。公冉务人奉其帑以奔蔡,既而复叔仲氏。


  夫人姜氏归于齐,大归也。将行,哭而过市,曰:“天乎!仲为不道,杀嫡立庶。”市人皆哭,鲁人谓之哀姜。(文公十八年)


  既然夫人“哭而过市”,“鲁人谓之哀姜”,则此事在当时已是路人皆知。但《春秋》是否讳之则是另一回事。我们注意到:《左传》对四君之弑,只有这一次释书法:“书曰‘子卒’,讳之也。”据此,我推测,原本《春秋》讳弑鲁君可能只有这次。


  总之,原本《春秋》对鲁君之弑不可能全讳:隐公之不讳无庸置疑,子视及闵公讳的可能性也几乎没有,只有子恶之弑可能是讳了的。今本《春秋》对四君全讳,显系孔子所为。

 

  三、孔子为何隐去鲁君之弑

 

  孔子修《春秋》,原是为的褒贬善恶,为后世法,使“天下乱臣贼子惧”[,自当显书弑君者之名。而所修《春秋》隐去鲁君之弑,岂非与其初衷背道而驰?就具体案例而论确实如此。但孔子这么做也并非不可理解:其一,这样做对《春秋》的流传有利;其二,它也符合孔子的为人处世之道。


  先说第一点。


  《史记·十二诸侯年表·序》论述孔子修《春秋》的那段话对我们很有启发。原文如下:

 

  孔子明王道,干七十余君莫能用。故西观周室,论史记旧文,兴于鲁而次《春秋》。上记隐,下至哀之获麟。约其辞文,去其烦重,以制义法。王道备,人事浃。七十子之徒口受其传指,为有所刺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也。

 

  司马迁在这里指出,孔子对《春秋》的解说只采用口头形式,因为里面有“刺讥褒讳挹损之文辞”,是不宜于付诸文字的。这里说的是“传指”,其实《春秋》本身又何尝不是如此呢?


  《春秋》原藏于太史氏,里面虽有当权者见不得人的事,但这是太史记事的老传统,无可奈何;而且秘不传世,社会上知道的人也不多。现在孔子把自隐至获麟这一段“礼崩乐坏”时期的丑事截取下来,公开抖落到社会上,自须顾忌当权者的态度。因此,作为一个鲁国人,在本国修“史”、授徒,把本国当权者所干的丑事适当掩饰一下,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,不也很正常吗?


  从第二点,孔子的为人处世之道来看,更须如此。


  孔子是一个十分看重君臣上下名分的人。这表现在两个方面:一方面,他对于违背“君君臣臣父父子子”原则的言行,不论何人,都坚决反对,绝不苟同;另一方面,作为一个臣子,他在批评当权者的违礼言行时,又比较灵活、圆通,很注意分寸,不赞成死谏、愚忠。过去人们评论孔子,多看到他反抗性的、不妥协的一面,而对于他的另一面则往往忽略了。这是不全面的。《论语》所载这两件事就反映了孔子的被人忽略的另一面。


  第一件事:


  陈司败问:“昭公知礼乎?”孔子曰:“知礼。”孔子退,(陈司败)揖巫马期进之,曰:“吾闻君子不党,君子亦党乎?君取於吴,为同姓,谓之‘吴孟子’。君而知礼,孰不知礼?”巫马期以告。子曰:“丘也幸,苟有过,人必知之。”(《述而第七》)


  昭公娶同姓吴女,不合周礼,不敢称“姬氏”或“×姬”,而称“吴孟子”。孔子并非不知其非礼,但他不愿公开批评自己的君主,所以搪塞;别人指出他的错误,他却表示接受。其实,他正是要别人说出他想说而又不好说出的话。


  第二件事:


  阳货欲见孔子,孔子不见。归孔子豚。孔子时其亡也,而往拜之,遇诸涂。谓孔子曰:“来!予与尔言。”曰:“怀其宝而迷其邦,可谓仁乎?”曰:“不可。”“好从事而亟失时,可谓知乎?”曰:“不可。”“日月逝矣!岁不我与!”孔子曰:“诺,吾将仕矣!”(《阳货第十七》)


  阳货即阳虎,是春秋时代所谓“陪臣执国命”的代表人物,自为孔子所不齿。但孔子却不愿与他公开决裂,而是以“礼”周旋:打听到他不在的时候去回拜,偏又遇在路上;明明不愿为他做事,却又答应出仕。当然,这个“诺”是不会兑现的。这就是真实的孔子。


  孔子的处世之道是既不同流于社会,也不自绝于社会,而是立足社会,以礼周旋。他不赞成象伯夷、叔齐、虞仲、夷逸、朱张、柳下惠、少连这类逸民的做法,认为他们执其一端,或自绝于社会,或同流于社会,均不可取,正确的态度应该是:“无可无不可”。


  孔子之所以看重《春秋》,也正是由于《春秋》能够体现出他的这种处世之道。一方面,《春秋》具有褒贬善恶之功能,另一方面,它的褒贬又比较含蓄、婉转。用《左传》作者的话说,就是:“《春秋》之称,微而显,志而晦,婉而成章,尽而不汙,惩恶而劝善”。


  明白于此,我们对于《左传》所记的这一件事也就不难理解。


  陈灵公与孔宁、仪行父通于夏姬,皆衷其衵服,以戏于朝。洩冶谏曰:“公卿宣淫,民无效焉,且闻不令。君其纳之。”公曰:“吾能改矣。”公告二子。二子请杀之,公弗禁,遂杀洩冶。孔子曰:“《诗》云:‘民之多辟,无自立辟。’其洩冶之谓乎!”(宣公九年)


  陈灵公与其二卿一起同夏姬通奸,还把夏姬内衣拿到朝廷上玩弄。作为臣子,洩冶谏其君主完全是合“礼”的、正当的;他为此而送命理应得到同情。但孔子却不以为然,认为他死得不值。在孔子看来,可谏则谏,不可谏便不谏,不必强谏、死谏。


  因此,作为鲁国臣子,孔子对于本国的丑事适当掩饰一下,既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,又尽了臣子“讳国恶”的义务,实属正常之举。

 

责任编辑:刘永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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