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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绅对抗合法程序,艰难“维权”
来源:私家历史 | 2016-04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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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此案最为棘手之处在于,教会的购地行为各个环节难称违法。按照清政府与洋人签订的中外条约,教会具有合法在中国购地兴建教堂、医院等的一系列权利,条约也要求清政府的地方官吏与之配合、给予方便。


     庚子之前,倚仗特权的教会势力一度颇为跋扈,即便是在中国人的民教诉讼中,传教士经常为教徒出头而干预词讼。因此地方官在处理涉教类事务时压力很大,若不能遂教会之意,教会即可能通过“传教士-领事-公使-总理事务衙门-督抚-地方官员”这一渠道提出抗议,将普通的民事纠纷“泛外交化”。由于文化隔膜等因素,民众易受一些反教谣言的蛊惑,稍有不慎即酿成烧教堂、杀教士的巨案。一旦案件发生,列强挟炮舰而来,惩凶手、撤官职、索巨款的“三板斧”自然是免不了。因此,地方官处理此类事务时往往如履薄冰、小心翼翼,为教会大行方便,生怕把事情“搞大”,上面怪罪下来,乌纱不保。


     湖州士绅“维权”的第一步即向传教士和地方官府提出抗议,要求教会停止施工,返还土地。教会自认合法,断然拒绝湖绅的要求。县令秉持“新官不理旧账”的态度,加之有省抚的大印背书,对此诉求毫不积极。湖绅继续以章祖申为首联名向省抚呈控,同时派人赴京遍告在京同乡官员,众人先后赴都察院和外务部陈情。


     后世鼎鼎大名的晚清修律大臣沈家本,也是湖州归安县人。沈家本在任保定知府时,也因处理北关教案而得罪过教会,并因此在庚子时被联军监禁数月。沈家本得知案情后速向内廷奏报。他的出手,使得局势扭转,案情终于受到朝廷重视。随后朝廷连发两道上谕,要求浙江巡抚处理此事。
近代法学家沈家本


要息事宁人,还是合理得体?


     1904年,浙江巡抚先后派宗舜年、许鼎霖为代表赴上海,与美国驻华领事和南监理会展开交涉,近代著名的传教士如李佳白、李提摩太等人也从中调解。经过艰难的谈判,双方签订了《会订湖州海岛祠学基地办法合同》,南监理会同意归还祠庙等基地共计15亩左右,浙江洋务局需为此给付教会上海规元1000两,并让出部分土地作为公路。到此,官府认为争议土地基本已经收回,对这一结果甚为满意,但是湖绅却不能苟同,要求在此基础上继续谈判,签订副约。


     原来,教会在合同中写明,要求湖绅在归还的土地上“不得建造‘不洁之屋’”。何谓“不洁”?文庙、忠孝二祠是否“不洁”,是不是教会眼中的“偶像崇拜”?而且若教会掌控“不洁”之标准,士绅无疑是受制于人,处处得咎。湖案起于地方官员轻率卖地,在交涉中,官府只为迅速结案。而湖绅所重视的,不仅是地产归属权的问题,更是在基督教“入侵”时刻保护儒家道统的重大问题,与之息息相关的是在交涉中儒耶能否能享平等之“体”的观念之争。对于湖绅的要求,教会拒绝让步,这一合同就此悬在空中,无法落地。拖至1905年10月,湖绅选派了三名代表前往杭州,与美国领事专门商办此事。由此,湖绅开始替代中国官府,成为案件交涉的主导方。


     晚清,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获得了领事裁判权,确立了“原告就被告”的原则,以外国人为被告的案件必须诉至其本国法庭。经过商议,湖绅决定将南监理会和韩明德告上美国在华领事法庭。他们公举沈瑞琳、俞恒农、沈谱琴和周廷华四人为全权代表,并且聘请洋律师出庭,诉被告南监理会和传教士韩明德非法占地,拒不执行上海合同。湖绅的诉讼策略,是以上海谈判合同为基础,进行争取。他们共列出了九项事实,提出六项诉求,要求教会履行合同,退还土地。教会则完全否定了湖绅的指控,指出教会购地程序一切合法,湖绅从未在有效时间内提出抗议,等到教会施工得有模有样了,才跳出来反对,这是故意找麻烦。至于上海合同,韩明德称自己并未签字,所以也无甚约束力。杭州领事云飞得基本上采纳了韩明德的陈述,法庭最终判定湖绅败诉。一切又回到了原点。


     随后,湖绅又寄希望于美国驻华公使柔克义的调停。柔克义也深知,如果此事久拖不决,教会分毫不让,民众对教会的愤怒日积月累,湖绅的和平集会,可能就会发展成杀教士、毁教堂的惨案——这在晚清社会屡见不鲜。柔克义派使馆副翻译前往湖州,本人并未能亲自履勘。一年多之后,柔克义做出裁决,要求教会归还湖绅八亩土地,退还1905年上海合同所定的1000两规元。对湖绅而言,这一结果还不如上海合同,因此不予承认。裁决出台后,韩明德即在圣庙之西兴工筑路,愈动公愤。

 

责任编辑:马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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