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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孔子讨论“平等”
来源:新民晚报 | 2016-06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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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设想一下,如果孔子在世,今天在课堂上与弟子们讨论“平等”问题,会是怎样一番景象?

     弟子或许问:美国《独立宣言》说:“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:人人生而平等……”, 夫子赞同吗?

     孔子会说:诚哉是言也!仁者,人也。把人当人,视他人为同类而友爱之,不是世间最大的平等吗?

     弟子或许质疑:夫子一向认为人生而不同,社会存在等级,那人与人又如何能平等呢?

     孔子会说:其恕乎!能做到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,不就是实现了平等吗?

 

     这对话的场景虽是虚拟的,思想的逻辑却是真实的,从中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判断。

     其一,从仁的角度而言,平等,就实质而言,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,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。

     在平等问题上,孔子一向被后世所诟病,因为他认为人生而不同,社会存在着等级。其实,孔子不过说了实话。人们在体能和智力上的天生差异,以及出身背景的不同,在社会竞争中必然各具优势或劣势,从而造成不同的社会地位,形成不同的等级。

     如果说社会是一个竞技场,那么人生就是一场赛跑,有起点、过程、终点。每个人的起点不同,终点也不尽一样。一个公正社会所能做到的,是保证比赛规则的公平,但是,比赛规则的公平,只能使比赛分出胜负高下,并不能保证大家同时抵达终点。

     人的差异可能导致社会地位的不同,从而产生不平等现象,而不平等可能造成更大差异,延续不平等现象,两者互为因果。那么,能不能要求所有人接受一个没有差异的最终结果,建立一个“人人平等”的社会呢?显然不行,因为一个平等社会不可能以不公平的手段来建立,而强制的平均主义不仅会扼杀社会竞争活力,还可能将人类引向更不平等的歧途。

    在这里,“平等”似乎陷入了“悖论”。要想走出这一“悖论”,我们需要承认:差异不等同于“不平等”,人与人之间的“平等”,应当可以超越人与人之间的“差异”。

     其二,以恕为标准,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建立,不取决于双方是否有差异,而取决于任何一方都不将“己所不欲”强加于另一方。

     因此,人与人之间,做到了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,也就是实现了平等。换一种说法,将“己所不欲”强加于他人,才是真正的“不平等”。

     这一点从现代学者的研究中也可以得到印证。美国学者约翰·罗尔斯在《正义论》中,通过设想一种“原初状态”,发现平等(公正社会)的两个要素:一是自由,二是物资的公平分配。这既告诉我们“平等”意味着什么,也告诉了我们“不平等”意味着什么。不平等,首先是对人的自由权利的限制和剥夺。这种限制和剥夺,常常与种族、阶级、出身、信仰、性别有关;其次是物资分配的不公平,这涉及到机会均等和差异原则。罗尔斯的结论是,机会均等的重要性显然超过差异原则,也就是说,即使在物资分配领域,公平参与的权利,远比物资分配上的实际差异,更具平等意义。

     由此推论,造成不平等的根源,就是一些人将“己所不欲”的“剥夺和限制”——无论是在自由领域还是在物资分配领域——强加于另一些人。

     回到前面那场赛跑的比喻。假如有人跑得比你快,这不构成“不平等”,只有当有人以各种理由不许你参赛或妨碍你跑步,那才构成“不平等”。

     同理,社会平等不是为了大家能同时冲向终点,而只是确保每个人的参赛权利不被剥夺和限制。 

 

责任编辑:马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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